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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4:42:5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秋,在广东生活的男子樊某,偶然结识了梁某。梁某提出借用樊某的银行卡“走一笔账”,并承诺给予他数千元的报酬。法律意识淡薄的樊某,因贪图一时小利,在未深究款项来源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对方。

几天后,一笔来自陌生账户的4.6万元资金汇入樊某的卡内,随后又被迅速转出,樊某拿到了约好的报酬。但彼时的他未曾想到,这短暂的交易链条,上游连接着的竟是他人被骗的血汗钱。
2025年6月,远在河南洛阳的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网络诈骗案时,循着资金流向追查到樊某。同年7月,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押送至看守所。一扇铁门,隔开了他与家人的联系,也让他第一次直面法律的严肃与自身行为的代价。
樊某被羁押的消息传回家中,犹如一块巨石砸入平静的湖面,瞬间掀起波澜。樊某母亲因身体残疾,需长期接受照料,家庭经济状况本就拮据。如今他涉案的消息,更是让这个家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忧虑与茫然。他们深知此事非同小可,必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于是,他们联系上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武汉分所律师熊锦遇、冠领广州分所律师沈宏梅受律所指派负责此案。
接案次日,律师即奔赴河南洛阳会见樊某。会见室中,樊某仔细回忆了事件经过,强调自己当时并不知晓所转款项系诈骗犯罪所得,仅是因为家中经济困难,受利益所惑才提供的账户。律师在倾听的同时,也在笔记本上迅速写下法律分析与事实梳理。

结合案情,律师首先对掩隐罪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剖析。律师指出,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中,“明知”的认定是关键,既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
本案中,樊某虽提供了银行卡转移案涉资金并从中获利,但他对款项系诈骗所得的认知程度有限,也未实施复杂的掩饰、隐瞒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据此,律师确定了辩护策略:一方面,强调樊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被利用的地位,属于作用较小的从犯,主观恶性不深;另一方面,积极挖掘对其有利的从宽情节。
随后,律师指导协助樊某家属筹措资金,弥补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与此同时,律师着手撰写法律文书。律师深知,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缓解其个人与家庭困境、为其后续从宽处理创造条件的首要一步。
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律师层层递进,重点阐述:樊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父母年迈、母亲残疾需照料,恳请予以人道主义考量;此外,本案主要证据已固定,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后续侦查。律师还特别援引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将个案置于当前司法理念的大背景下,增强说服力。
2025年8月,樊某被取保候审,得以暂时回到家人身边。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所具有的温度与精度——对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嫌疑人,在保障案件程序顺利推进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羁押带来的负面效应。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