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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1:41:1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王昊是上海嘉定某农贸公司的老板,他商业眼光敏锐,行事果断。2024年初,王昊看到了社区团购这种新零售市场的巨大潜力,于是决定与一家专门从事这行的服务公司展开合作。
2024年3月2日,王昊与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社区团购服务协议》,并支付了5.9万元的服务费。协议约定,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农贸公司在“快拼拼”平台上销售龙虾料和花甲酱等产品,供应区域为苏州、无锡和上海。
之后,农贸公司便按照服务公司的要求,向三个仓库发送了价值1.35万元的产品,满怀期待地准备开始投入运营。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农贸公司却发现要想获得预期收益,还需要向平台缴纳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但这些服务公司此前并未予以告知。而且最后,服务公司仅辅助卖出了6796元的货物,剩余的货物,服务公司既没有继续协助销售,也没有退回给农贸公司。更糟糕的是,服务公司原本承诺在上海地区上架销售的计划似乎成了泡影,这使得农贸公司感到非常失望。
面对这些问题,王昊多次与服务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对方退还服务费,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王昊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玲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与王昊深入沟通了案情,并深入挖掘了案件细节及证据。王昊表示,他希望能够尽快停止合作,以避免给公司造成更多的损失。基于此,律师告诉王昊,由于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为一裁终局,相对诉讼来说更加高效,因此建议王昊提起仲裁程序。听闻律师的分析,王昊深以为然。随后,律师代理他申请了仲裁。
仲裁庭上,服务公司表示,他们按照协议约定,向农贸公司提供了包括店铺设立、产品上下架、渠道活动提报、物流仓储协调等方面的店铺运营服务,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因此坚决不同意退还服务费。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作为专门提供开店服务的专业公司,服务公司应向其服务对象提供完善的信息,但是本案中,服务公司在与农贸公司签订协议时没有将平台的具体规则和要求,比如“还需向平台缴纳服务费和推广费”等重要信息告知农贸公司,导致农贸公司实际获得的收益与预期严重不符,因此服务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那么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农贸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
最终,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考虑到服务公司毕竟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因此裁决解除农贸公司与服务公司之间签署的《社区团购服务协议》,服务公司向农贸公司返还人民币5.08万元。对此结果农贸公司非常满意,事后还特意致电冠领律师以表感谢。(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平台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