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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1:38:5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套桶送过来了啊,你在收货人这里签个字。”2016年10月,做建材销售的晨星公司与兴阳建筑工程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晨星公司的工人开始给兴阳公司送货。趁着对方签字的空当,晨星公司的工人接着说:“总是路过你们这,还是第一次进来呢。”
接货人爽朗地大笑,表示:“确实,我们两家都在延庆,离得不远,大家都知道自己公司附近有对方存在,但苦于没有对接业务,也就没什么交流。这下好了,以后少不了。”之后,晨星公司陆续向兴阳公司送了两年套桶等建筑材料,对方也都爽快地在收货单上签了字,但就是没有付款,总是推脱下一次。
地理位置滋生的熟悉感和信任慢慢被消磨殆尽。2024年,晨星公司负责人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玄成功律师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接案后,了解到两年来,兴阳公司仅支付了两万元货款,欠付的金额高达近20万元。同时,兴阳公司并没有与晨星公司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对合作进行了口头约定。
了解基础情况后,冠领律师与晨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仔细整理了相关债权的原始单据材料。鉴于案件已过8年,可能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律师便准备了近期兴阳公司确认债权并承诺还款的录音作为关键证据,并在准备充分后正式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阐述,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对于该时期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其他金钱债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支付。
本案中,买卖行为发生在2016年,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晨星公司与兴阳公司之间的买卖套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鉴于晨星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兴阳公司理应根据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晨星公司要求兴阳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这一要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确凿的证据,兴阳公司最终同意了晨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兴阳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晨星公司货款18.8万余元及利息。若兴阳公司未能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很快,晨星公司便收到了所有货款。为了表示感谢,晨星公司负责人向冠领律师送来了锦旗。(除冠领律师外,本文所涉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