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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哪些不同?

2024-02-28 14:32:3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在我国,有些年轻人在结婚前会选择同居一段时间,某些地区的青年男女也会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先办酒席,然后一起生活形成“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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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上则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时间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满足结婚实质条件,男女双方必须都符合结婚条件的要求。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需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而同居关系则是无效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可以接受遗赠,或通过遗嘱进行继承。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视为“同居关系”。例如,摆了酒席但未领结婚证、两位中老年人搭伙过日子但未领证等这些同居行为,均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若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参考适用民法典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目前主要适用在刑事案件重婚罪的认定上,即没离婚又和别人有事实婚姻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这里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比如又办了一次婚礼等。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程度很低,在婚姻关系中,如一方出现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离婚时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离婚补偿,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则不能主张这些赔偿、补偿。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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