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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是指什么?

2024-02-28 14:30: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这里所说的“人身权利”具体是指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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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人身权利”即是指身份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类型:

  1、配偶权。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行为,既具有法律属性,也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两性结合之后互为配偶。我国现行法律中已规定的配偶权的派生权利包括:夫妻姓名权、平等从业权、扶养权、相互继承权等。

  2、亲权。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权利。《民法典》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包括亲生父母与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子女、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我国法律已规定的亲权的内容有:父母的抚养义务、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财产保护权、财产处分权等。

  3、亲属权。在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关系中,一般情况下除了夫妻关系外,就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的关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享有身份权。例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监护关系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其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人身权等,这些权利均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亲属权主要表现为亲属间一种有条件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即亲属一方首先应具有一定的能力,而另一方有需要,体现的是亲属间的相互帮助、体谅、互敬互爱的伦理道德精神。

  4、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民法典》总则编在自然人一章中专节规定了监护制度,将监护的内涵扩大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义务,而不仅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教和保护。监护权的内容包括:财产监护权、身上监护权、民事行为的代理权等。

  这些权利具有以下共性:

  1、属于专属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这种权利只能由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和行使,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不得转让、抛弃或者由他人继承。

  2、以法律上的人格平等为前提和基础。身份权存在于相对的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之间,是对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任何一方亲属都不能对另一方取得身份地位上的优势,不得凌驾于另一方。

  3、身份权以义务为中心,而不是以权利为中心,比如配偶的贞操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

  4、身份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和法定公示力。身份权的对外关系表明,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这种权利的义务。身份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相对应的亲属,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过这种亲属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占有和支配,比如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身份权和人格权并不相同。人格权以维护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基本功能,使之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而身份权是维护以血缘关系等组成的亲属团体中人的特定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根本上说,身份权是人格权的扩展和延伸。实践中,身份权和人格权所保护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或重合的。比如侵害健康权时,则可能会同时侵害受害人的身份利益,如性生活权、生育权等.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关于上述身份权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中,身份权制度的整体构建对于现代身份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圆满保护社会个体的身份利益以及实现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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