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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4:34:5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比如违反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一般员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本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或者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作业,或者管理人员违背客观规律瞎指挥、擅离职守、雇佣不合格员工、对工人的违章行为默许纵容等。
2、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不仅包括直接的生产、作业活动,还包括与直接生产、作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前期准备过程,如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等。
生产、作业过程并不局限于一定时间和场所内,不能认为脱离了一定的工作场合就一定不属于生产、作业过程中,比如在停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作业中间休息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只要与生产、作业有密切联系,就应当认定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3、因上述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等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由于过失,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引起的严重后果只能是出于过失,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后果而不采取积极措施,放任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所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虽然实施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另外,由于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自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或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设备条件不良造成的技术事故,这两种事故都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其发生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方面无过失,不具有犯罪的特征,因而不构成犯罪。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