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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认定违法限期拆除,冠领律师巧用对方证据力证己方观点,成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1-30 17:22: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陈月萍是江苏省扬州市某村的村民,几年前向村里承租了一处场地,2021年5月,陈月萍发现院内彩钢房内部四周不密封,所以和丈夫商量着把内部维修加固了一下。让陈月萍没想到的是,这个小插曲会给自己带来一份行政处罚。当地水务局以陈月萍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彩钢板房并在房屋内建造砖混结构墙体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房屋,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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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突如其来的处罚,陈月萍第一时间想到了寻求律师帮助。在丈夫的陪同下,陈月萍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几轮沟通后,冠领律所指派滑若云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在与陈月萍沟通案件进展情况时,敏锐发现对方提交的数份证据中隐藏着诸多有利己方的关键性证据,经过充分准备与庭前模拟,滑若云律师决定尝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诉讼策略。

  法庭上,原告陈月萍提出: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实体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水务局辩称:原告陈月萍擅自在河道治理范围内建设房屋,占用河道堤防面积261.09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对陈月萍的建设占用行为,被告方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拍照等方式进行调查,程序正当;陈月萍对处罚告知书提出听证申请后,水务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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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被告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冠领律师沉着应对,步步紧扣核心问题:

  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明确案涉河道管理范围的距离,也没有查明案涉场地是否在该距离内,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并非为261.09平方米,同时该房屋是在原本的建筑基础上进行的修建,被告处罚的恢复水利工程原状也仍是有建筑物的。

  第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立案审批表》中,该表案情简介部分已写明案涉建筑是在原公司院内(该场地现仍有院墙),说明陈月萍的建筑并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同时该表载明案件来源系他人举报,但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并没有举报材料及被告向举报人了解情况的材料。

  第三,原告陈月萍仅仅是对原有房屋进行内部维修,并非新的建设行为。

  第四,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中,明显可以看出案涉房屋不是砖混结构房屋,与被告作出的表述相互矛盾。

  第五,被告提供的证据《勘验笔录》、《勘验图》中记载,案涉房长14.9米,宽22.8米,面积与处罚决定载明面积相差甚远,进一步证明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经审查,法院最终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本案中,如果冠领律师在整理证据时不能及时发现并利用其漏洞,可能案件就无法取得如此圆满的结果。正是冠领律师优秀的工作能力和强烈的责任心才得以在庭审中掌握主动权,实现委托人的诉讼主张。(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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