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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14:00: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我笔写我心,笔下的内容是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一个人后事的安排。无论在书写遗嘱时,怀着怎样的心情、处于何种状态,其写下的跨越生死的文字,一定是经过本人的深思熟虑。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俊坤(文中均为化名)与妻子王秀丽育有二子,李涛和李志。2019年10月12日李俊坤去世,王秀丽早在2008年9月去世。王秀丽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份额留给丈夫李俊坤继承。王秀丽亲自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注明日期为2007年7月30日。在王秀丽去世后,李俊坤以及两个儿子均对该份遗嘱没有争议。
在李俊坤去世后,李涛提出父亲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写明将房产全部留给李涛继承,存在银行里的存款由李志继承。对此李志提出了异议,认为其父亲李俊坤的遗嘱中没有亲笔签名,于是不同意根据遗嘱继承。
在本案中包含着两份自书遗嘱。由母亲王秀丽留有一份,该遗嘱形式合法,且各方均无任何争议,故该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一半份额,理应由李俊坤继承。因此,李俊坤基于此取得了房屋全部的所有权,故其单方的处分行为有效。
对于李俊坤留有的一份自书遗嘱,虽然不知何种原因,既没有注明日期,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从法律层面上看,是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的;从情理上看,我们无从知道李俊坤最后并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以及注明日期,究竟是否对遗嘱认可呢?即使全部内容均为李俊坤的亲笔书写,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呢?再者没有注明日期,究竟是在王秀丽去世前写的,还是在去世后写的?因此,可见在第二份遗嘱上,存在许多疑点。故法院只能依法认定该份遗嘱无效,因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李俊坤的财产。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释法:
对于自书遗嘱,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基本形式。即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详细的年、月、日。因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首先,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即使需要改动或者删除,也需是遗嘱人自行作出。若遗嘱的内容为他人代写,则该份遗嘱不再是自书遗嘱,而属于代书遗嘱;若在自书遗嘱中,有部分是他人代写,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篡改遗嘱。
其次,遗嘱人签字是书面遗嘱的必备要件,即使遗嘱全文均为遗嘱人书写,但是若最终没有签名,该份自书遗嘱便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我们平时在签订一份合同或者协议时,若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可能意味着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故自书遗嘱中更需要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最后,设立遗嘱的日期会影响遗嘱的先后效力,从而也会影响真实性的判断问题。因此,注明具体的年、月、日是确认遗嘱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据。
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相比较而言,其优势在于遗嘱内容全部是由遗嘱人自行书写,这样他人伪造遗嘱的概率极低,能够尽最大可能的保留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 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