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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11:35: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后又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山东一男子通过中介将名下房屋挂出销售,与买家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意图涨价遭拒,便以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此,买家将其起诉到了法院。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12日,山东青岛的张强通过中介介绍,看中马朝阳出售的一套商品房。在中介的主持下,双方谈好价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马朝阳将名下房屋出售给张强,房屋面积55.32平方米。张强需向马朝阳支付房屋总价款104万元,马朝阳需要协助张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此外,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若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总额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双方签订合同后,张强向马朝阳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没过多久,马朝阳突然通知张强说房子不卖了。他表示,妻子是房屋共有人,如今妻子不同意卖房,他一个人说了不算。
听到马朝阳反悔,张强立马急了,房子是他买来作为婚房的,现在婚期也定了,合同也签了,怎么能说不卖就不卖呢?几次交涉无果后,张强只得将马朝阳告上法院,要求马朝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将定金如数返还。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庭审中,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原来,马朝阳在签订合同之后,认为张强答应的太爽快,一定是房屋标价低了,便向张强提出增加10万元购房款的要求。张强没有同意,马朝阳涨价不成,才试图用妻子当挡箭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马朝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张强达成合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马朝阳在签订合同后意图涨价,涨价不成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考虑到二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处理办法,对于违约金20%的比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马朝阳、张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马朝阳需支付张强违约金21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律师提示:当事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如果房屋系夫妻共有,最好由共同人均在合同上进行署名,并协助买房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