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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咨询: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2022-02-23 15:02: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文章事件

  汪大强与牛丽丽(均为化名)因双方均是再婚,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购置房产两套分别位于辽宁省沈阳市A区建筑面积124.65平方米以及沈阳市B区建筑面积43.47平方米的房屋。2016年7月25日,双方用牛丽丽婚前购买的本田轿车置换款11.5万元缴纳首付款购置英菲尼迪Q50L轿车私家车一辆,车辆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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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牛丽丽脾气暴躁,敏感多疑,双方长期争吵,感情难以维持,缺少夫妻间的信任,汪大强在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朋友劝说,遂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撤诉后,双方仍然矛盾不断,汪大强无奈,于2020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汪大强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双方已分居多时,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汪大强、牛丽丽解除婚姻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位于沈阳市A区建筑面积124.65平方米以及沈阳市B区建筑面积43.47平方米房屋;

  3、依法分割车牌号辽A5××**小轿车一辆。

  庭审中,牛丽丽辩称,同意离婚,位于沈阳市A区房屋及位于沈阳市B区房屋请求判决全部归牛丽丽所有。涉案车辆系牛丽丽个人所有,与汪大强无关,本车是通过置换方式取得,与汪大强无关,请求依法判决。并且牛丽丽向法庭提交相关录音证据及其婚姻存续期间汪大强曾向牛丽丽出具保证书一份。

  汪大强对保证书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牛丽丽当庭申请对该保证书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牛丽丽所提交的《保证书》签名确为汪大强书写。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首先,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汪大强、牛丽丽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未能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家庭矛盾存在多次纠纷,且经法庭调解,汪大强仍然坚持要求离婚,牛丽丽亦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汪大强要求与牛丽丽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汪大强提出的分割房产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汪大强、牛丽丽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汪大强向牛丽丽出具保证书,在保证书中,汪大强自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过错,并明确约定“我汪大强和牛丽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多名女性,对不起牛丽丽对我的一片真心,和这些年对我及家人的付出,我来到牛丽丽家全部财产1500元是牛丽丽不嫌弃我,并接纳我,替我赡养我的父母,并为我还清(6万元)债务,做一个男人没有担起养家的责任,我做出这种事情,给牛丽丽造成经济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我后悔莫及我决定放弃并归还牛丽丽赠予有名的A区、B区这两套房子”,即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此保证书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形成,说明汪大强、牛丽丽双方已经对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所有权作出约定,将原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约定为牛丽丽单独所有,庭审中虽然汪大强对保证书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过笔迹鉴定,已经确定汪大强的签名系汪大强本人书写,并结合牛丽丽提交的汪大强与他人的录音中已明确表示曾向牛丽丽出具保证书,因此对该保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保证书应认定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此保证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对汪大强主张分割案涉两套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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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关于原牛丽丽婚后取得的英菲尼迪Q50L轿车,在庭审和质证过程中汪大强、牛丽丽均认可该车辆首付款11.5万元,总价25万元(以票据为准),剩余价款系牛丽丽婚后用出售的设备款出资,经双方认定该轿车现价值12万元。因牛丽丽并无证据证明其购买该轿车的后续款项完全属于婚前财产,所以,该轿车的总价款25万元中,11.5万元系汪大强的婚前财产出资,剩余的13.5万元系双方共同出资,每人出资6.75万元。综上所述,购车款中,汪大强占6.75万元,牛丽丽占18.25万元。由牛丽丽给予汪大强车辆折价款67500元/250000元*120000元=32400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1、准予汪大强与牛丽丽离婚;

  2、位于辽宁省沈阳市A区建筑面积124.65平方米的房屋以及沈阳市B区建筑面积43.47平方米的房屋均归牛丽丽单独所有;

  3、车牌号为辽A5××**小型轿车归牛丽丽所有,并由牛丽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汪大强汪大强折价款32400元。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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