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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约定卖房分钱,但男方收到款后却没下文,怎么办?

2022-02-23 15:13:4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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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殷素、张山(均为化名)于2020年10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21年4月2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一套,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某区某镇,房屋建筑面积120.90㎡,经双方协商离婚后出售该房产,出售后所得房款双方平分,各得房款50%,男方在收到购买方支付房款的1日内,应向女方支付该女方所得房款金额,若男方逾期未向女方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男方按该房产销售价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女方支付违约金。张山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收取卖房款5万元、2021年5月7日收到两笔各15万元、2021年5月11日收到21.2万元,2021年5月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60万元,共计1162000元(其中包括合同约定的房款1158000元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4000元)。

  但收到买房款的张山却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两人沟通无果后,殷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张山立即向殷素支付离婚房产分割房款579000元及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开始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张山向殷素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开始计至还清之日止按该房屋销售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9058元。

  那么,殷素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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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离婚房产分割案中,殷素与张山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张山已收取全部卖房款,故殷素要求张山支付卖房款的50%即57900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殷素诉请的利息问题,因本离婚房产分割案双方对逾期付款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再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约定每逾期一日男方按该房产销售价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女方支付违约金,因张山系分多次多笔收取卖房款共计1158000元,双方对此如何付款未作明确约定,且张山收取最后一笔卖房款60万元具体日期依现有证据无法明确。综上,参照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宜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张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离婚房产分割案判决:张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殷素款项579000元,并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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