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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4:50: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文章事件
李丽、马良(均为化名)是自由恋爱,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马良名下有一位于沈阳市某区房产,是马良婚前购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贷款每个月2100元。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良好,但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家庭观念不合,儿子出生后矛盾增多,加上马良总是以冷暴力处理解决,甚至对于李丽生病住院置之不理,并未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两人矛盾日益加大,已没有和好的可能。2020年11月,李丽搬离住所。自从李丽搬离后,马良不仅没有花费任何金钱给与孩子学习、生活所用,还对李丽、孩子的生活、丝毫没有任何关心。随后,两人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因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割有异议,离婚大战就此拉开序幕。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对于抚养孩子的问题,李丽认为,儿子自出生后马良对照顾抚养孩子并不上心,包括现在孩子在哪里上学、几点补习功课也无所知,对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并不能起到正向引导及教育,李丽学历比马良高、生活态度比马良积极,跟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马良自2018年以后经常因工作不顺心、心情不好等原因换工作,李丽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李丽工作单位有更加合理的休假时间,李丽比马良更加有精力收入抚养孩子。于是李丽将马良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一、请求判令李丽与马良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由李丽抚养,马良每月支付最少1500元抚养费(或工资收入30%),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双方共同承担孩子必要的教育及医疗费用。三、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庭审中,马良辩称:
一、同意离婚,房产是2014年买的,双方是2014年6月登记,房产价值555000元,现在每个月还款2100元,不同意李丽分割房产,位于沈阳市某区房屋请求判决全部归自己所有。
二、要求抚养孩子,自己每月工资6000元——7000元,并且不需要李丽给付抚养费。
夫妻俩各执一词,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律师观点: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李丽、马良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未能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家庭矛盾存在多次纠纷,且经法庭调解,李丽仍然坚持要求离婚,马良亦同意离婚,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李丽要求与马良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关于李丽提出的分割房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涉案房屋系马良婚前购买,婚后李丽、马良双方共同还贷,自登记结婚至庭审时止,期间约为90个月,按照每月2100元的贷款金额计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为2100元*90月=189000元。综上所述,该房产归马良所有,并由马良偿还后续贷款,并向李丽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即189000元/2=94500元。
关于双方婚生子抚养权的问题,因婚生子未满八周岁,且一直随李丽生活,故婚生子由李丽抚养为宜。因马良表示每月工资6000元,所以李丽主张的每月1500元抚养费在合理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准予李丽与马良离婚;
二、位于沈阳市某区房产归马良所有,由马良偿还后续贷款,并向李丽给付共同还贷金额的二分之一,即94500元。
三、婚生子由李丽抚养,马良自2022年1月起,每月向李丽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其子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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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