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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4:45:2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文章事件
王丽洁、孙平(均为化名)于1976年登记结婚,于1984年购买了位于辽宁省某镇面积126平方米房屋及院内附属物,房产执照登记在孙平名下,购买后在院内补建了126.72平方米的房屋。2020年6月15日,王丽洁、孙平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财产分割:位于辽宁省某镇房产面积252.72平方米,庭院面积3078平方米,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上述房屋中126平方米房屋有房产执照,后建的126.72平方米房屋没有房产执照。离婚后由于孙平不配合王丽洁办理过户更名,于是王丽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王丽洁、孙平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孙平协助王丽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丽洁、孙平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王丽洁要求孙平协助其将村镇面积126平方米的房屋过户至王丽洁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丽洁与孙平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孙平名下的位于辽宁省某镇面积126平方米的房屋的约定合法有效,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王丽洁刘玉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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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