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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要求赔偿十万,法院判了!

2022-02-09 18:05: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如果结婚了,你会选择丁克吗?有人会说坚决要生孩子,因为这是生命的延续,有人坚决不生,觉得有了孩子可能降低自己的生活质量,自己也可能无法给予孩子高质量的教育。这两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但是不管生育与否,生育背后的法律规定与保护你知道吗?下面就有这样的一对恩爱夫妻,要孩子始终未能遂愿,最后丈夫才知道妻子做了绝育,气得他提出了离婚。那么你觉得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判决离婚吗?丈夫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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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与郭某工作中相识相知相恋,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子女,马某便偷偷去医院给自己做了相关检查,发现自身没有问题,回家和郭某说了这个情况后,才得知妻子在结婚前就已经做手术绝育了。随后,马某及马某母亲一度要求郭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了郭某的拒绝。马某在认真考虑后,接受了郭某拒绝生育这个事实,因为夫妻俩虽然没有孩子,但是感情很好,并且郭某承诺会白头偕老、不离不弃。

  随着时间的流逝,生活的琐碎与不如意越发明显,二人不断发生矛盾,马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以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理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其中,马某除了起诉离婚,还要求郭某对自己进行赔偿,理由是:郭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并导致自己至今未育有子女,因此内心受到严重的伤害,要求郭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案例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生育权的态度:自由、自愿;因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不是生育工具,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的规定可以知道生育权是自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还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断、阻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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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彼此因生育权产生冲突时,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人意愿,并且请求赔偿是不被支持的。

  这些法条与司法解释的出现不是偶然,是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必然。从家庭分工和人的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需要付出很多精力,生育过程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这就意味着需要独自承担更多艰辛和风险,如果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可以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这违背了我国《宪法》的根和魂,违背了法律设立的初衷。因此,保障生育权的自由,既是对妇女的社会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撰稿人:吴晓慧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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