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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5:19: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5月22日,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甲方)与林某(买受人、乙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事宜进行了约定。第一条、基本情况:1.1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1921号,该房屋产权面积61.69平方米(以最终合同面积为准),折前销售单价11270元/平方米,折前总价695227元。第二条、付款方式:2.1乙方签署本协议当天交付认购金15万元。2.2付款方式选择:按揭付款。客户须于2021年5月28日前补款134061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28万元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时须在交齐首付款后7日内准备齐贷款所需材料并上交。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的,或未按时提交贷款所需资料的,乙方须在15天内补齐全款。无论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贷款,若乙方未按约定日期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补齐房款,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协议中规定的相关权益,本协议自动解除,认购定金不予退还,所定房屋另行出售。
签订协议当日,林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15万元,房地产公司向林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林某交来1921号房屋定金15万元。2021年5月28日,林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34061元。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是,林某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房地产公司称系因林某拒绝办理贷款手续。对此,林某不予认可,他称他交纳134061元房款后,应项目销售人员要求提供了贷款材料并于2021年9月13日前去办理贷款手续,但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购房发票、未办理网签等,导致林某未能完成贷款手续。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林某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就解除《认购协议》,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含定金)284061元。
冠领说法
双方签订的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本案中,林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性质应系商品房预约合同。该《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林某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林某依约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134061元房款后,房地产公司未及时与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已经构成一定程度的违约;其次,虽然房地产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认购协议》,同意立即和林某签约等,但林某明确表示拒绝,不同意就购买1921号房屋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预约合同的订立,是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的初步确定,预约合同的标的是订立本约合同,双方有义务促进本约的订立,但该订立本约的行为并不适于强制履行。
综上,林某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其已付购房款284061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返还购房款(含定金)284061元。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