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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5:11: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丁某、葛某是某饭店的合伙经营人,合伙份额各占50%,并就合伙经营事项签订《合伙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合伙的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均以各自持有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受疫情影响,饭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只能闭店止损。丁某、葛某双方遂解除了合伙关系并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了盈余分配,其中丁某分得58600元,葛某分得60304元。
饭店闭店后,由丁某出面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当时饭店尚欠房租60000元,全部由丁某支付。
退租完成后,丁某拿着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找到葛某,要他给自己30000元。葛某看了《协议书》,发现物业公司法人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均有误,认为该《协议书》是丁某伪造的。丁某解释这是笔误,但葛某一直抓住这点不放,丁某看出他就是不想付这笔钱,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丁某、葛某曾系合伙关系,双方均确认各自占伙比例为各占50%。葛某辩称,丁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物业公司法人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均有误,认为该《协议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丁某辩称,因其法律意识淡薄,误将解除合同的时间写成了订立合同的时间。另外,法人身份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出现偏差系笔误所致。
丁某、葛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第六条2.载明:“合伙债务由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丁某、葛某方的合伙份额为据,按比例承担。”2020年6月,丁某、葛某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对盈余进行了分配,其中丁某分得58600元,葛某分得60304元,确有合伙财产,该分得款项中的其中60000元应支付涉案的相关租金及物业费用,故对丁某要求葛某支付垫付的房屋租金3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丁某垫付的房租费30000元。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