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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4:24: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高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金额为50.000元,保险费17.157元,赔偿等待期80天,按月缴付,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如有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约定:
(1)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2015年11月6日,高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同意向高某发放人保个人小额贷款,贷款金额5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高某发放了贷款,但高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在向高某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依据上述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银行进行了理赔,代偿金额25.373.25元。后,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将其对高某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同意协助保险公司向高某追偿。
保险公司向高某提出追偿后,便被高某拉黑。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保险公司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代偿贷款本息,并支付未付保险费。
冠领说法
保险公司为高某向银行代偿贷款本息共计25.373.25元,高某对此亦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高某追偿,因此高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项。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保险公司要求高某支付未付保险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
一、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25.373.25元;
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373.2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