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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4:17: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李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受曾某雇佣,他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从事拉运砂石料、土方工作。2019年1月3日曾某向李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李某车在XX建设项目拉运砂石料、连带运土方等,共计余款14.600元,此款在结算款到位后由建筑公司支付,曾某,2019.1.3”但该款一直没有付清。
眼看曾某还钱没指望了,李某找到建筑公司索要运输款。建筑公司称,他们从未与李某签订过运输合同,也未让李某为公司运输材料,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李某的凭据是由曾某签的一份证明,没有建筑公司的签章,不能证明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建筑公司也未授权曾某出具结算单,曾某的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并不欠付李某运费。
无奈之下,李某将曾某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李某向法院提交王某证人证言一份,拟证实其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程款由建筑公司通过劳务公司结算,李某在工地从事拉运砂石料工作的事实。经质证,建筑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其是受曾某雇佣,和公司无关,亦不能证明公司是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也不能证明李某具体拉运了多少砂石料。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冠领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运输合同相对方是否为二被告。首先,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与建筑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建筑公司亦不认可与李某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故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运输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曾某雇佣李某的车辆在其施工的工地拉运材料,可以认定李某与曾某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从曾某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李某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成果,曾某应向李某支付报酬。故对李某要求曾某支付运费14.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一、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运费14.600元;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