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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租房合同押金一去不回?法院可不支持

2022-02-09 14:03: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租赁合同中约定不能转租,但转租后房东却没有阻止,过后还能在以违约为由划扣押金吗?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律师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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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2017年,张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展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展辉公司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张毅用于经营水果超市,租期一年,此外,张毅还按照要求交纳了履约保证金3.2万元。

  2019年3月,因生意不好,张毅将该商铺转租给陈佳经营奶茶店,陈佳支付了转让费及相同的履约保证金给张毅。

  2021年2月,展辉公司将该商铺出卖给了第三人王强,而陈佳的租约到期后,因续约事宜未达成一致,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王强要求陈佳返还房屋,而陈佳要求其归还保证金却未果。

  于是陈佳将展辉公司与王强告上了法院,要求双方归还履约保证金。

  而展辉公司辩称: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有权直接抵扣该保证金。

  那么,展辉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虽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转租房屋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此外,展辉公司主张抵扣保证金的,应当在抵扣发生的3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否则该抵扣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展辉公司返还陈佳履约保证金3.2万元。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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