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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1:03:1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喜提新车不到1个月,不料被追尾,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究竟应该自认倒霉,还是肇事司机或是保险公司赔偿呢?
2019年底韩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购买了一辆奥迪新款车,2020年初驾车外出时被侯抒怀驾驶的车辆追尾,经过交警判定:侯抒怀应当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韩宇将其车辆送往4S店进行维修,但是车辆由于撞击严重受损,无论是密封性、工艺性还是安全性都无法恢复原来的状态,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车辆至少贬损3万元。于是韩宇将侯抒怀及其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侯抒怀辩称,其已经为车辆购买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的车辆虽然购买了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但是其已经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且车辆的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商业保险的免赔项目。
律师释法
首先,韩宇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于韩宇购车的18天后,车辆共计行驶1058公里,且韩宇属于无过错方。车子虽然可以修复,但是车子的性能、安全性以及操纵性将会大打折扣,且车子在维修的过程将会对车身主体结构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全方面考量车子的使用情况,损害程度以及购置时间,认定车辆贬值2.5万元。
其次,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保险公司若对免责条款履行了一定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则无需承担车辆贬值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侯抒怀赔偿韩宇贬值车辆损失及其鉴定费用共计2.5万元。
从客观层面上说,当车辆遭受交通事故后,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之前的形态,每辆遭受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都会存在贬值的现象。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贬值损失为法定的赔偿范围内,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贬值损害赔偿。
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将会支持车辆贬值的损害赔偿损失。本案就是一个例子,在车辆购置时间较短且行驶里程较少,因交通事故车辆的主要部件损害严重,虽然经过修理后其安全系数、操纵性、车辆性能仍然受到影响时,法院将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过错及其损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判决。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了免责条款,“因市场价格变动或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害,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履行了具体的说明义务后,保险公司是可以主张免责条款的,其贬值的损害赔偿损失应当由事故司机承担。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 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