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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0:52: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人们常道无酒不成席,在春节这个喜庆祥和、难得团圆的节日里,自然少不了畅饮几杯。然而,江西的一名男子因春节多喝了几杯闯下大祸。
大年初一是走亲戚串门的日子,在外打拼了一年终于回到家乡的李超(化名)趁着这个好日子与家人、朋友相聚。当天,李超有三个“场子”要赶,为了方便他开上了车。李超当然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但他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再加上抱着交警也在和家人团聚的侥幸心理,所以他还是选择开车上路了。
三场酒局结束之后,醉醺醺的李超告诉朋友自己要开车回家,朋友要找代驾送他回家,但李超执意自己开车,还称他今天已经酒驾了两回,一没出事故,二没被交警抓到,他让朋友放宽心绝对不会出事,朋友也就没再坚持。
李超上路不久后,听微信群里有人说交警正在某路口检查酒驾,就赶紧掉头从另一条路回家。当时李超的意识已经不大清醒,听到消息时他正行驶到十字路口的中央,在酒精的作用下竟直接在路中心掉头,车子直直地撞向了正在斑马线上行走的一家三口,一瞬间那三人腾空而起,重重地摔向地面。
李超酒被吓醒了大半,赶忙下车查看,见三人均倒地不起,伤得不轻。李超知道肇事逃逸“罪加一等”,他不敢离开现场,但也不敢报警,甚至不敢给120急救打电话,他怔愣在原地不知所措。
由于是大年初一,街上人流稀少,大约过了10分钟才有其他车辆路过并报案,受伤的三人这才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三人均构成重伤,李超负事故主要责任,警方认为李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构成“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但本案中,李超明明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为什么还构成逃逸呢?
“逃逸”之所以被刑法列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和加重情节,是因为肇事后逃逸一方面会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难以确定,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逃逸会令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扩大损害结果,甚至丧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肇事行为使得肇事者产生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助被害人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同时,发生事故后,被害人往往失去一定的行动能力,同在事故现场的肇事者是最能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救助的人。如果肇事者待在原地什么也不作为,相当于看着被害人“等死”,那跟逃离现场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区别。所以将李超的行为归纳为“逃逸”完全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也符合社会的朴素正义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当你酒后启动车子的一刹那就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死神赌博,所以酒后请勿开车!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