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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0:54:2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期房楼盘成为了年轻人购房的热门选择。购买期房楼盘可以让年轻人提前锁定房价,同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户型和位置。然而,购买期房楼盘也存在楼盘烂尾的风险。近期,冠领律师代理广东肇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胜诉,女子买期房逾期不交房,开发商拒不处理,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限期返还原告购房相关款项。
2020年冬天,谢薇在广东肇庆购买了一处期房,该房总价56.68万元,首付款19.88万元,这笔款项对刚刚大学毕业的她来说确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出于对安家的渴望,身上只有五千余元的她与宁安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宁安公司借款给她19.3万元以支付首期房价款,余款36.8万元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宁安公司为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谢薇本以为万家灯火从此能有属于自己的一盏灯,但期限已过,交房却迟迟没有踪影。面对着钱房可能两空的危机,谢薇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曹焱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介入案件后,冠领律师从委托人谢薇的陈述中得知,该《借款协议》存在严重问题,谢薇与宁安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借贷,但其实质是为了规避国家关于购买商品房的有关首付款政策,且《借款协议》并不存在资金的现实交付。同时,律师走访调查发现,案涉房产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办理首次确权登记。换言之,即便谢薇向宁安公司还清借款,谢薇仍无法如愿收房。厘清法律关系后,律师代理委托人谢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被告宁安公司提交《借款协议》并辩称:当时,谢薇因资金不足向其借款19.3万元用作首付款项以购买案涉房屋。双方签订协议时已协商一致,谢薇未还清全部借款前宁安公司有权不向她交付《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房屋并且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对此,冠领律师根据争议焦点灵活地辩驳道:
首先,国家相关规定载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诱导购房人为其实现变相首付融资。”宁安公司以借款形式为谢薇“垫付”首付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的公序良俗,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其次,宁安公司虽与谢薇签订了《借款协议》,但该协议实际上是宁安公司允许谢薇首付分期并为谢薇贷款便利而预先开具发票的行为,《借款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借款协议》应属无效。
最后,因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谢薇为购房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亦违背订立合同时的初衷,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谢薇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请求应被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协议》均无效,解除原被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需限期返还原告购房的相关款项,本案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所谓“于细节处见真章”,冠领律师以专业水准判断事实,扭转被动不利局面,帮委托人谢薇免去了一场“巨额房债”的无妄之灾。在这里,冠领律师也提醒大家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莫利益受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