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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14:42: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签订合同时,一方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本是稳妥之策。可当合同相对方交付货物后,却拿不到应得货款,且该公司的工商信息竟是“查无此人”,合同相对方该怎么办呢?近日,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代理了山东青岛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3万元及利息。
2020年8月4日,杜长兴从上海云桥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桥公司)购买一台全自动裱纸机。经商议,双方约定裱纸机售价28万,2022年1月29日付清全款。稳妥起见,双方就裱纸机的价格、质量标准等问题签订了《购销合同》,杜长兴提出用恒山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他本人也在合同中署名。见杜长兴如此有诚意,云桥公司也很放心,很快就将裱纸机送到恒山公司,也一直提供着细致的售后服务。然而,杜长兴支付货款15万之后便不再继续支付,云桥公司几番追讨未果,开始查询恒山公司。此时,他们才发现恒山公司没有相关工商信息。
恒山公司“查无此人”,好在杜长兴还未失联。为了避免损失,云桥公司决定尽早将此事诉诸法律。
云桥公司负责人想到之前看过冠领律师的普法视频,得知冠领在上海也有分所,便到律所咨询。律所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云桥公司与杜长兴之间的争议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便指派张云沙律师与云桥公司负责人深入沟通。冠领律师一一指出云桥公司的处境及维权思路,获得了负责人的认可,他当即委托冠领律师承办此案。
得到授权后,冠领律师迅速收集相关证据,作出维权方案,将杜长兴诉至法庭。
法庭上,杜长兴称设备的购买方是恒山公司,云桥公司告错了人。其次,云桥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至今无法正常使用,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就质量问题,他曾与云桥公司商议将总价更改为15万元,所以他在交满15万元后才不再支付。
杜长兴在法庭上振振有词,但并未提交他曾经就质量问题与云桥公司协商变更价格的证据。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涉案合同载明的合同双方为云桥公司与恒山公司,但经查询并无恒山公司,杜长兴作为合同载明的恒山公司联系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支付部分货款,涉案设备后续相关事宜也是杜长兴与云桥公司对接,因此,杜长兴应被视为涉案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关义务。
其次,关于合同价款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价款为28万元,杜长兴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主张曾与云桥公司协商变更价款,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三,目前双方均认可杜长兴已支付货款1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杜长兴应继续支付货款13万元。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杜长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13万元及相应利息。(除律师外,本文公司名称、人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