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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18:42:3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6年9月,广东深圳某物业公司股东曾先生将名下80%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在办好转让手续后却一直未收到相应对价,其认为是他人恶意串通的结果,便将贺女士、严女士以及多名股东诉至法院。贺女士、严女士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近日,这场纠纷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成功驳回了曾先生对两位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曾先生和贺女士一起成立东莞聚恒物业公司(以下简称聚恒公司),曾先生占股80%,贺女士占股20%。2016年,曾先生将全部股份作价624万元转让给白先生等人,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白先生等人仅支付50万元定金后就不再支付剩余钱款了。
曾先生每个月原本可获得6.4万元固定租金收益,如今因股权转让既未收到相应对价,还损失了数额可观的租金,其认为白先生等人是受贺女士、严女士等人指使进行的股权交易,便将6人诉至法院,要求将转出的股份转至自己名下,并主张400万余元的租金收益损失。
严女士并非聚恒公司股东,其曾租赁过聚恒公司名下的厂房,与曾先生签订了《出租合同》,后因厂房没有产权证书,双方确认了《出租合同》无效,后来聚恒公司便将该地块之上的铁皮房予以拆除。如今,曾先生还要求包含严女士在内的6个被告赔偿擅自拆除聚恒公司地上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失104万元。
贺女士和严女士均认为此纠纷与自己无关,便一起找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委派了深耕法律事业30年的何建安律师代理此案。何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研究,理清了所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分析出本案的焦点:一方面,贺女士是否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曾先生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曾先生是否有主张损失赔偿的主体资格?冠领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形成了清晰的办案思路,随后代理两位委托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冠领律师辩称,首先,曾先生的股权转让与贺女士、严女士没有关系,贺女士只是基于股东身份配合其办理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关手续,不需要为曾先生等人之间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严女士更是属于案外人,不存在指示白先生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
其次,曾先生与白先生等人就股权转让问题进行过诸多诉讼,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曾先生自行承担。
另外,贺女士和严女士并没有拆除聚恒公司的建筑物。据调查,原建筑物是铁皮房,由于年代久远已成危房,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拆除,拆除铁皮危房是聚恒公司所为,拆除后应居委会要求,空地作为公共停车场,没有收费,所以也没有租金收入。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曾先生承担。
最后,对于拆除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失,曾先生不具备要求偿还的主体资格。因为聚恒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土地出租收益属于聚恒公司所有,相关建筑物同样也是属于聚恒公司的。
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曾先生对贺女士和严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