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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09:05: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周天明律师接受被告焦先生委托就北京密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出庭应诉,经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北京的焦先生和彭女士就离婚一事已经经过两次调解。第一次是调解离婚,当时仅处理了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进行财产分割。不久,焦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同意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又因彭女士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彭女士还将额外支付焦先生10万元补偿。后彭女士反悔,提起诉讼,焦先生不作他选,再次委托冠领律师。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彭女士之所以提起这次诉讼,是因为她认为法院仅处理了她的投资事宜,未处理焦先生的投资事宜,所以要求分得焦先生投资款40万元的一半,即20万元。
彭女士索要的焦先生投资款,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焦先生经彭女士同意动用家庭财产2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他投资过手机软件,也开设过公司,不过均以失败告终,没有拿回任何收益。事业的失败让本就不稳定的家庭摇摇欲坠,最终两人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
半年后,焦先生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当时已知的全部财产情况进行了陈述,也包括焦先生投资一事。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对此进行了确认。然而,彭女士再次提起诉讼,焦先生只好再次委托冠领律师周天明出庭应诉。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能更稳妥的处理好焦先生的问题,指导其收集整理曾开设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据此作出了应诉方案。
庭审中,彭女士称除了焦先生自认的20万元投资之外,还有其他投资,坚持投资总额为40万元,焦先生应支付20万元。不过,就所谓的“其他投资”,彭女士仅提供了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转账的证据。
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焦先生的投资款没有彭女士主张的40万元之多,虽然彭女士提供了转账情况,但这并不能说明转账金额的具体用途。
其次,焦先生的投资均失败。从焦先生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可以看到这些投资没有任何收益,而彭女士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投资收益的存在。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彭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撰稿人:张萌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