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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18:08:0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广东东莞一家物业公司内部股权多次发生变动,产生纠纷后,原持股人李霜将多人诉至法庭,另一持股人李雪松和业务相对人李香檀被牵扯其中。为了应诉,他们二人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近日,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迎来胜诉判决,委托人无需对原告履行任何义务。法院宣判后,对方未上诉,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李霜和李雪松是广东东莞一物业公司的股东。在李霜占股期间,她以物业公司名下厂房与业务相对人李香檀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2014年4月至2029年4月。
2016年,李霜与王大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约定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大年。但因各种原因存在,二人安排王一和王二代持股权。同年9月,李霜将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交付给王一、王二,与他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其中写明若王一、王二不按时支付转让款,李霜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没收已支付的定金。
之后,王一将其所占的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张丽。此时,该物业公司股东为李雪松、王二、张丽。
因王一和王二没有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款,李霜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之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李霜与王一、王二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王一、王二和张丽限期向李霜返还相应的股权份额。
李霜还认为王一、王二的违约行为,使其遭受了巨额损失,包括其本可获得的厂房租金收益等;王一、王二、张丽实际是受王大年、李雪松、李香檀指使才与其进行股权交易的;另外,她发现租给李香檀的厂房的地上建筑物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了。为了维权,她将这6个人作为共同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向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应诉,李雪松和李香檀来到了冠领律所。律所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何建安律师承办本案。在沟通过程中,冠领律师对事件本身和李霜的诉求进行了分析,指出债权具有相对性,可通过具体法律关系进行针对性的抗辩。他们对冠领律师非常信服,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应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霜对其损失进行了具体计算,要求六被告应向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不返还王一、王二已支付的定金;要求王一、王二需返还其已交付的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资料。
其他被告辩称,原告在多个案件中言辞和主张、诉请反复、矛盾,而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一、王二、张丽是受人指使”的主张。事实上,被告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冠领律师辨称,原告与被告王一、王二之间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与被告李雪松、李香檀无关,将其列为被告显属错误;有关租金及厂房权益属于物业公司所有,原告没有主张所谓租金及建筑物损失的主体权利,其不具有请求权,所诉求的损失赔偿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一、王二、张丽履行相关返还义务和配合股权变更登记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委托人无需对原告履行任何义务!(本文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