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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凭协议复印件分割补偿款?冠领代理山东临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胜诉

2023-02-14 16:47: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为配合村委会搞绿化,李欢欢投资承包了村里21.9亩土地,后因村里项目建设该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村委会起诉李欢欢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并拿出一份双方五五分成的《协议书》。冠领律师运筹帷幄,积极应诉,最终帮助山东临沂的李欢欢确认合伙协议无效,李欢欢无需分给村委会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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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欢欢是当地村民,2014年1月,村委会与李欢欢订立《协议书》,就村里的土地承包达成合伙经营协议:由李欢欢负责投资种植果树,除去投资按照收入的五五分成。当时的村主任与李欢欢及三位见证人在合伙协议上签了字。

  拿到土地的经营权,李欢欢便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种植果树。几年间,果树长势良好,收益也还不错,投入的资金也在慢慢回笼。后来,因村里建设项目,李欢欢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而此时,村委会却找到李欢欢,说要按照当初合伙协议的约定,让李欢欢分给村委会一半补偿款。李欢欢觉得没有道理,始终不同意,村委会便把他告上了法庭。他心里着急,但又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事,就决定委托律师维护权益。他多方打听,最终锁定口碑不错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初步分析,将案件委派给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郭帅康律师办理。

  在与李欢欢的沟通过程中,冠领律师仔细询问李欢欢与村委会签协议时的种种细节问题。通过查阅《协议书》,发现该协议上只有原村委会主任的签字,而村委会并未加盖公章。这将对整个案件走势起着决定性作用。随后,冠领律师代理李欢欢出庭应诉。

  法庭上,村委会称2014年与李欢欢签订合伙经营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当时订立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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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在2014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虽然有原村委会主任及李欢欢的签字,但并未加盖村委会公章,说明村委会并非协议的相对方,无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书》的效力。

  其次,村委会所持证据只有一份《协议书》复印件,仅凭一纸复印件就想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明显证据不足。

  最后,该协议未经村民会议决议,违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村委会提起本次诉讼的行为系恶意诉讼,意欲侵占李欢欢的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村委会提出的诉求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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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郝丽媛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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