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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11:46: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山东潍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妇幼保健院赔偿隋女士13.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冠领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隋女士拿到赔偿款,为其日后生活增添了一些希望。
2020年7月,隋女士因自感左乳结节到当地妇幼保健院进行乳腺超声检查,保健院出具了超声诊断意见,告知隋女士其症状为哺乳期正常现象,无需治疗。隋女士听从建议安心回家,不想此后长达半年时间,她的症状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愈发严重,于是又到另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伴淋巴结转移。为此,隋女士到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近半年,最终因错过早期治疗时期,造成一侧乳房缺失并需要长期服用内分泌药物治疗的损害结果。
隋女士认为当地妇幼保健院耽误了她治病良机,但苦于自身没有医疗相关知识,最终选择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了在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方面有丰富经验的范煌生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听隋女士陈述案情并仔细查阅相关病历材料后,认为妇幼保健院未尽到专业医疗机构应有的注意义务,并据此做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律师指导隋女士搜集、整理好妇幼保健院超声报告、北京协和医院检查报告单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申请了司法鉴定。
法院接受律师申请,委托两家鉴定中心分别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隋女士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事项作出鉴定意见书。
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
依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隋女士到妇幼保健院就诊时,虽超声检查乳腺处未见明显占位,但在腋窝处发现淋巴结肿大的情况下,妇幼保健院未及时提出相应医学建议,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隋女士乳腺癌丧失早期明确诊断及保乳手术选择机会,最终行改良根治术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隋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另在外地就医花销巨大。其父母均已超过退休年龄,需要赡养;家中还有一子一女,尚且年幼,需要抚养。对于隋女士的合理损失,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代理意见,在参照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隋女士的损害后果、妇幼保健院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定妇幼保健院赔偿隋女士13.5万元损失费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