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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5:46: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1月,郑女士通过微信向河北邢台籍好友赵某购买了一辆质押车辆。2023年4月,该车被他人拖走。郑女士在一审维权败诉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律师围绕法定解除权展开精准论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赵某向郑女士返还七成购车款。
2022年1月,郑女士通过河北邢台的微信好友赵某,购入一辆汽车。由于该车系他人因未还款无法赎回的质押车,所有权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双方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2023年4月,车辆被他人拖走。郑女士报警维权未果,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判令赵某返还全部购车款。
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无法证明其与赵某曾约定合同解除情形,故判决驳回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郑女士不服该判决,随即委托冠领律所代理本案上诉事宜。
肖坤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后,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查实案涉车辆号牌已被注销且已过户至他人名下,同时收集到车辆被拖走的报案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郑女士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其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约定解除权,据此提起上诉。
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结合购车全过程,双方的沟通记录、郑女士的付款凭证及赵某的交车行为,足以证实赵某系案涉车辆的出卖人,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郑女士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同时认为:郑女士在明知案涉车辆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购买,且已实际使用车辆一年有余,应承担相应的使用成本。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判令赵某限期返还郑女士70%的购车款。郑女士二审胜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她对结果非常满意,特向冠领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