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TEAM
400-8789-888
2023-01-11 11:55: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因拆迁获得了两套房产,可陈慧、徐明宇、徐悦一家三口作为这次拆迁中的被安置人口,在安置房分配后的25年里,一天都没有居住使用过。不仅如此,陈慧还被有关方面告知她们三人与房产没有关系。没有实际居住生活,应有的权利就会丧失吗?临近年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陈慧三原告起诉请求确权得到法院支持,并争取到补偿款78万元。
案件起因要回溯到1993年底,郑芬接到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的两间房涉及到应安置的人口共计10人,分别是:1.户主郑芬、长女陈慧、长女婿徐明宇、孙女徐悦;2.户主:陈兴荣、妻张玉珍、之女陈芸;3.户主:陈景林、妻刘雪、之女陈倩倩。
1997年,拆迁单位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的608号房、1304号房作为拆迁安置房屋予以分配。此时陈慧与丈夫徐明宇住在单位分配的住房里,因此陈兴荣一家居住到新址608号房,陈景林一家居住到新址1304号房。
2019年,陈慧与徐明宇离婚,陈慧到母亲郑芬的一处房产居住。在此之后,陈慧多次联系陈兴荣、陈景林,商讨安置房的居住问题。陈慧提出,自己一家始终享有两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陈兴荣、陈景林两家居住该房多年,应对陈慧等三人的居住权益进行折价补偿。对陈慧的提议,二人并不买账,直言陈慧一家与房产无关。这样的说辞让陈慧既寒心又气愤,在女儿的建议下,陈慧决定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多方考察,陈慧一家三口将该案委托给了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由尚炳起律师代理。详细了解案情后,尚律师冷静分析了本案,并最终确定了“两步走”的诉讼思路,即在诉讼请求中首先主张原告三人对案涉1304房、608房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主张得到支持后诉请将其权益折价,要求相应补偿款。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1.陈慧一家从未在被拆迁房中居住,1304号房虽涉及陈慧一家三人的安置,但陈慧的户口未迁入该安置房,也一直未在安置房居住。2.在该房屋产权变更后,房屋产权人为刘雪,陈慧一家也并未与其签订居住使用协议。3.陈兴荣一家三口居住的608号房为拆迁单位单独安置,与陈慧一家无关。4陈慧一家时隔二十多年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被告的说辞,尚炳起律师冷静指出:
一、原告陈慧一家之所以拆迁后未马上主张对涉案两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是因为其母亲当时说让她居住在父母名下的另一套房屋中,所以当时并未主张。后因父母去世,该房屋作为遗产尚未进行分配。
二、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案涉1304号、608号房屋的来源本就是拆迁安置所得。陈慧、徐明宇、徐悦均系被安置人口,理应享有对安置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
三、考虑到两套案涉房目前的居住使用情况,原告陈慧三人要求被告对其居住使用权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陈景林、孙雪、陈兴荣、陈芸向原告陈慧、徐明宇、徐悦支付补偿款,共计78万元。
拆迁本是好事,但对利益过分执着终会引发矛盾,造成亲人反目。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及时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分配财产才能最有效地避免发生纠纷。当纠纷真正发生时,也不要慌乱,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利益最大化。(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