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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15:46: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11月17日,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内蒙古呼伦贝尔合同纠纷案胜诉。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周女士应诉并提出反诉,在网上开庭结束后,又将本案观点书写为代理意见邮寄给法官,最终,冠领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和全部反诉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赢得一审胜诉。
为了方便工作,周女士从徐先生手中购买了一套呼伦贝尔的房屋,但当时该房屋的产权证还未办理,周女士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不久,周女士工作地点变动,又将这套房屋作价150万元对外出售。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得知这套房屋的信息后,表示愿意购买,与周女士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王女士先付周女士1万元定金和20万元首付,房屋过户后王女士支付房价款总计不少于70万元,剩余房款于过户后一年内付清。另外约定,房子直接由周女士的上家过户给王女士。
2019年底,王女士共计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20万元首付后,周女士就将房屋交付给了王女士。2021年,徐先生办好房产证,可以办理过户,但因王女士要用公积金贷款,于是又与周女士重新约定了过户时间。
2022年4月,房价下跌,王女士搬离房屋,之后又以房屋漏水为由找到中介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要求周女士退房,返还购房款。周女士不同意,王女士便诉至法庭。
无奈的周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文军律师,经过详细沟通后,委托王律师出庭应诉。冠领律师得到授权后,迅速找到案件焦点,并围绕焦点积极收集证据,并做出应诉方案和反诉代理意见。
法庭上,王女士称周女士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具备出售房屋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即使合同有效,双方也已经通过中介及微信协商解除合同,周女士表示同意。况且房屋漏水严重,无法居住,周女士应当退还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面对王女士的辩解,冠领律师一一指出其中关键,并提出反诉:
首先,周女士从未与王女士沟通过解除合同事宜,虽王女士搬离房屋,并将情况告知了周女士,但这个也仅仅是王女士单方行为,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就不存在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效力的问题。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为支付价款,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为交付标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周女士已向王女士交付房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现已具备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条件,但王女士未履行给付70万元购房款的义务。
其次,王女士在居住的两年多时间里仅有一次跟周女士提出漏水的情况。在对方起诉前一个月还在跟周女士沟通过户事宜,故漏水仅仅是一个借口。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王女士主张房屋漏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事项,其应当负举证责任。但王女士提交的中介公司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得到周女士的认可,该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性质,中介公司未出庭接受质询,周女士不认可协商解决的事实,王女士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应在房屋过户后一年内为周女士结清所有房款,但现在王女士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周女士返还首付款,该请求实际包含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王女士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周女士有权要求王女士一次性给付剩余全部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王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周女士购房款129万元。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