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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10:12: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山东烟台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在几乎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冠领律师搜集、整理案件痕迹,在庭审中层层剖析,还原事实框架。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开发商于判决生效起30日内向刘女士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5000余元违约金。
2018年7月,刘女士向浩洋公司交纳100元,跟团到山东烟台旅游、看房。在浩洋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刘女士选中了百正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正置业)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并与百正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28万余元,百正置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房,若交房日期届至而买受人未付清购房款,则交房日顺延至房款付清时。
签订合同后,刘女士在百正置业的指示下陆续向浩洋公司工作人员梅某交付房款。期间,梅某挪用了刘女士交纳的6万房款,百正置业了解情况后,向刘女士承诺公司认可该6万房款,只需补足剩余房款即可收房,并告诉刘女士不要报案。出于对百正置业的信任,刘女士未就此事留下书面证据,继续交夫剩余尾款。2021年4月1日,刘女士缴足房款,但百正置业一改前态,以梅某挪用资金,没有收到全额房款为由迟迟推诿不向刘女士交付房屋。
钱房两空的刘女士十分气愤,表示要依法维权。在朋友的推荐下,刘女士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待人员了解刘女士的情况后,安排善于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吕海洋律师负责此案。
冠领吕海洋律师与刘女士沟通后,发现刘女士手中几乎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材料。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冠领律师迎难而上,指导刘女士将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并与中介人员沟通,进行录音,固定刘女士已经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房款的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梅某的刑事卷宗,收集对刘女士有力的证据等。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只有诉求没有证据的不利局面得以改变。在此基础上,冠领律师做出维权方案,以百正置业、浩洋公司以及梅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立足证据,指出刘女士与百正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浩洋公司为百正置业的代理销售商,有权代理百正置业收取购房款,刘女士向浩洋公司支付房款即向百正置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
本案中,刘女士以POS机刷卡的形式向浩洋公司工作人员梅某支付6万元,但梅某故意将自己的POS机命名为“浩洋公司1”,使刘女士无法区分该POS机是浩洋公司的还是梅某个人的,且前几次通过梅某支付的款项均已转至百正置业,因此梅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其收取6万房款的行为对浩洋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刘女士已经将6万元转至浩洋公司。至于梅某实际未将款项给付浩洋公司,浩洋公司未将款项转至百正置业,是其三者内部之间的问题,与刘女士无关。因此,刘女士已经向百正置业支付全部购房款,百正置业以未收到6万房款的理由推诿于法无据。
目前该房屋已经符合交付条件,且已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应当交付。百正置业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百正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女士交付案涉房屋,协助刘女士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5000余元。(本文公司名称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