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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1:10: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莫飞英律师代理的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案,经由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1年1月,广东吉欧公司的股东严希、张新向另一位股东郭向亮转移股权,但他们没有在转让协议中直接明确股权对价,而是以欠条的形式进行了补充说明。在发生给付纠纷后,严希、张新与郭向亮又对转让协议中的条款,属于“公司增资”还是普通的投资有了不一样的解读。这种情况下,严希委托了冠领律师代理此案。冠领律师通过解读案涉约定,帮助严希要回了自己的百万欠款。
严希、张新、郭向亮均是广州吉欧科技公司的股东。2021年1月,严希、张新各自将手中的10%的股份转让给了郭向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严希、张新将投资吉欧公司800万元,郭向亮将投资400万元。
在同一天,郭向亮还出具了一张《欠条》,表示因为受让了吉欧公司的股权,他现在欠严希现金100万元。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严希和郭向亮之间因为这两个约定产生了矛盾。
在严希向郭向亮索要100万元欠款时,郭向亮表示:《欠条》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之所以签署《欠条》,是因为严希对公司多出资了100万元,需要他在自己的增资额度内把钱还给严希。实际上,那两个约定是对公司增资的出资分配,他和严希之间不受借贷关系的限制,而应受《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时限的限制。
然而,在严希的观念中,那份《欠条》中的100万元是他和张新各自转让10%的股权,即吉欧公司20%的股权的对价。因为《欠条》是由郭向亮直接向严希出具的,所以严希有权利追回那100万元。
为了维权,严希找到了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莫飞英律师承办此案。冠领律师得知欠条中有一部分是张新的利益,而张新同意严希代他主张相应权益后,代理严希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之诉。
冠领律师表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严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了郭向亮,并且完成了企业的信息变更登记。尽管《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对股权对价做出明确的约定,但是郭向亮在同一天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表示,因为受让了吉欧公司的股权,他欠严希100万元,这可以被视为双方通过《欠条》对《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对价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
关于郭向亮主张《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对吉欧公司增资的出资分配,冠领律师分析:第一,《欠条》记载内容表述清晰,郭向亮应知“受让股权”的含义;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1200万元的条款含义,严希、郭向亮解读有异,即便依照郭向亮所述为约定增资,也不能等同于无需支付股权对价;
第三,公司股权价值受公司经营状况、预期收益等多种因素影响,与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必然等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与向公司缴纳出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无论严希或郭向亮是否实缴出资,均不影响郭向亮应向严希支付股权转让款。
至于利息的问题,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借款利息,但是郭向亮至今未向严希支付股权转让款,这无疑给严希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因此,严希要求郭向亮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合理的。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郭向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严希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