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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6:16: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孟才杰在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签订合同时他发现,合同上的购房款比实际支付款项少了70万元,经查,该70万元全部汇入长兴公司。孟才杰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由冠领律师代理他向长兴公司提起诉讼。2023年8月1日,本案由广东深圳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长兴公司应当返还给孟才杰70万元。
2019年2月至9月,孟才杰为了购买一套商业用房,向房地产开发商陆续转账共计1197.115万元。2021年1月14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孟才杰发现,合同上的购房款是1127.115万元,比实际支付的少了70万元。
孟才杰向开发商询问,开发商称该笔款项属于服务费,已经支付给长兴公司。孟才杰对此毫不知情。
孟才杰认为开发商与长兴公司隐瞒自己加收服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他的合法权益。经检索,他求助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研判案情后接受委托,指派何建安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与孟才杰沟通,初步认定该笔70万元的“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本案中,长兴公司作为收取服务费一方,并未事先告知孟才杰,致使孟才杰认为所付款项均属于购房款,遭受了损失。
律师指导孟才杰调取2019年2月至9月的所有转账明细,确认实际支付数额;查询账户交易明细,确认70万元流入长兴公司账户。
经查询律师得知,长兴公司系服务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客源,每有一名客户成功购房,开发商给付长兴公司70万元服务费。律师与孟才杰沟通,他表示自己不知晓开发商与长兴公司之间的服务行为。
律师整理书面证据,代理孟才杰向长兴公司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请求长兴公司还给孟才杰70万元。
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服务合同系长兴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孟才杰不属于合同相对方,该合同对孟才杰并无约束力,服务费不应由孟才杰支付,要求长兴公司限期返还70万元。
长兴公司当庭要求将开发商列为本案第三人,辩称开发商欠公司钱,是开发商要求公司代为收款,以抵扣债务。冠领律师以其并无证据证明迅速反驳,并指出开发商和长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法院综合考量,对长兴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长兴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孟才杰70万元及利息损失。
冠领律师精准判断案情,以不当得利之诉成功帮助委托人孟才杰顺利胜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孟才杰在律师的帮助下已收到全部款项,他向冠领律师表达了真诚的感谢。(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