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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6-08-17 11:29: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我交过钱后才得知房屋只剩40年产权年限了,这与我的预期相差甚远,但是他们不退我钱……”2025年夏初,魏静华在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诉说着自己的烦心事。

她的遭遇,要从一年前说起。

2024年6月16日,魏静华和家人与广州安心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约定认购安心房产公司开发的407号房屋,成交价338万元。当日,魏静华分两笔向安心房产公司转账共计10万元,并在转账附言中特别注明“订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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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签订认购书后,魏静华在查阅资料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诸多隐患:该项目属于烂尾盘活项目、实际剩余产权年限不足40年,与其预期相差甚远;且小区100米范围内有加油站,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次日,魏静华便向中介表示要解除认购书并退款,但中介表示“定金退不了”。

2024年7月28日,安心房产公司以魏静华违约为由发出解除通知,拒绝退还10万元,并于同年10月将房屋另行网签出售。

面对安心房产公司的强硬态度与10万元购房款被扣的困境,魏静华慕名找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认真研判案件后指派孙亮律师代理本案。

为夯实证据链,冠领律师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律师重点梳理了魏静华的转账记录与附言备注,固定了“订金”的初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律师全面调取了双方沟通记录、政务平台投诉回复及市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冠领律师对安心房产公司应返还10万订金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为后续庭审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年10月,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仲裁庭审中,安心房产公司辩称已充分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魏静华未按约在2024年7月25日前签订正式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认购书性质为定金合同,安心房产公司开具的收据也写明为“定金”,所以该10万元应认定为“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魏静华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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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安心房产公司的抗辩,冠领律师据理力争,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认购书虽具有预约合同和定金合同双重属性,其明确约定“自各方签署且认购方付清定金之日起即时生效”。因定金未实际交付,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预约合同并未生效。第二,案涉10万元系“订金”而非“定金”。魏静华转账附言已明确注明“订金”,双方未再达成定金合意;安心房产公司单方开具的“定金”收据未交付,定金合同依法未成立。第三,既然认购书未生效且定金条款不成立,安心房产公司理应全额返还款项。

2026年6月2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核心观点,裁决广州安心房产公司向魏静华返还款项10万元。

在房产交易中,“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违约将不予退还;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交易不成可要求返还。本案里,冠领律师以汉字中微小的不同撬动案件转向,为委托人顺利拿回10万元。(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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