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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11:28: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盛夏,湖北荆州的张先生与广东惠州的空湖公司(化名)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合作经营深圳一小区的充电站业务。协议载明,张先生支付设备款,拥有门店所有权,空湖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门店,包括店铺运营指导、远程运维、物联网平台管理等。合作期限自2023年8月14日始至2029年8月13日止。
之后,张先生又从空湖公司处承包了一台充电站,由空湖公司代为运营。以上两次合作张先生共支付了12万余元。
然而,充电站建成后,空湖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营管理、远程运维、品牌策划等核心义务。张先生多次沟通,对方始终未能给出实质性回应。
2024年10月15日,空湖公司单方面向张先生出具了《解除合同协议书》,主张解除上述合作,确认充电站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可自主选择接入其他运营平台,但未对张先生的损失赔偿作出任何安排。

面对公司的消极应对与投入的不菲成本,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方了解,张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律所指派的梁财律师代理自己提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之诉。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将《加盟合作协议》等5份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还原了双方从签约到建站再到解约的完整过程。律师逐一核对了张先生自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间的全部转账记录,将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各类支付凭证与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对比印证,确认张先生累计支付款项为12.1万多元。
律师重点梳理了空湖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结合《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对方单方面确认充电站所有权归张先生的内容,进一步印证了对方的违约行为。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法院依法向空湖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然而,空湖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张先生与空湖公司签订了《加盟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先生已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空湖公司作为特许经营方,负责运营管理、远程运维、品牌策划等核心工作,但在张先生支付全部款项后,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张先生投资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张先生主张的12.1万余元支出成本,均有转账记录与合同、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资金占用费以LPR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费则有合同明确约定。
2025年9月11日,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空湖公司限期向张先生支付成本、利息共计12.5万余元及律师费。
特许经营合作中,对特许经营方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承诺依赖极大。一旦特许方未能履行核心义务,投资者的资金便面临巨大风险。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务必对特许方的资质、运营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充分调查,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为日后可能的维权预留保障。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