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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10:34:4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云南楚雄的陆先生与妻子长期在广东东莞的魏某处工作。2025年7月20日早上,魏某临时指派陆先生去将一扇窗户推开,以防靠墙放置的胶纸压包将其损坏。这本是一个简单的指令,却未曾想,竟成了一场悲剧的序曲。
由于穿着拖鞋等原因,陆先生不慎从压包上失足摔落,并当场昏迷。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
经医院诊断,陆先生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出院后,他不仅承受着身体的剧痛,更面临着因无法工作而中断的经济来源。对于一个常年务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家庭而言,这场意外无异于晴天霹雳。

“我和我丈夫都是从云南来东莞务工的,家里还有老人需要供养,这么多的医疗费压力实在太大!”。面对高昂的后续康复费用和悬空的赔偿,陆先生的妻子在迷茫与无助中找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冯红霞律师介入此案,为他们寻回一份公道。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安抚了陆先生的情绪,并详细梳理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她指导陆先生收集并整理了所有能证明其伤情和损失的材料:从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书;从医疗费、鉴定费的票据,到其需要抚养的年迈母亲身份信息。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了《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劳务关系损害责任的规定,为后续的庭审辩论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庭审中,魏某辩称陆先生自己穿着拖鞋在压包机上不慎滑倒,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爬上压包机并非推拉窗户的必要方式,其穿着拖鞋作业更是增加了风险。魏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魏某还对陆先生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提出了质疑,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交通费不合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明不合法。
面对魏某的辩解,冠领律师强调,陆先生是在执行魏某的临时工作指令时受伤,这属于典型的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指出,魏某作为雇主,明知陆先生平时经常穿着拖鞋上班,却从未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也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提醒。这种默许和放任,本身就是一种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雇主不能将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完全转嫁给劳动者。
冠领律师逐一驳斥了魏某对赔偿金额的质疑,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详细阐述了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
2026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由陆先生和魏某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扣减魏某已经支付的2.2万余元医疗费后,他还需向陆先生赔偿7.4万余元。
实践中,有诸多雇主及劳动者轻视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至于后续因不规范操作酿成大祸。本案提醒他们,在工作时务必将自身安全放在首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