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News
400-8789-888
2026-05-15 09:52: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商业合作中,资金性质往往决定着风险边界:投资款意味着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一旦投入便难以随意抽回;借款则属于债权范畴,本金与利息在约定期限内受法律刚性保障。福建福州墨川公司(化名)的股东徐先生,正因一笔315万元的转账性质争议,与公司对簿公堂。
徐先生代持父亲在墨川公司的股份,是该公司的显名股东。2022年,墨川公司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徐先生伸出援手,向公司转账315万元。因双方关系密切,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然而,就是这一次疏忽,为几年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徐先生本以为这是一次短期内就能回款的“周转”,可没想到等待三年还款事宜仍无音讯。2025年8月,当徐先生催促墨川公司时,该公司却否认借贷关系,坚称案涉款项是股东按比例缴纳的增资款,并以股东出资比例匹配、历史聊天记录等为依据,主张双方无借款合意、款项无需返还。
此时墨川公司经营困难,若315万元被认定为投资款,徐先生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而此案无借条、无明确借款协议,仅有转账凭证,证据稀少。为追回钱款,徐先生经咨询了解,立即委托到北京冠领(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星星、陈春梅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首先核查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投资实缴记录,证实徐先生父子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股东会从未作出增资决议,墨川公司也无书面增资协议。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无义务在认缴范围外另行追加投资,墨川公司所谓“按比例增资”缺乏法定程序与合意基础。
随后,律师对双方数年的资金往来凭证进行地毯式梳理,在繁杂材料中发现一份关键文件《关于公司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调整确认函》。该函件加盖公司公章并经多名股东签名,载明“调整后的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如实反映了全体股东实际借款给墨川公司的情况”。其中徐先生出借金额为696.5万元,包含本案争议的315万元,直接构成墨川公司对借款性质的书面确认。冠领律师以此为核心形成诉讼思路,代理徐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墨川公司。
庭审中,墨川公司提出,315万元恰好是徐先生持股比例对应的增资金额,且双方未约定利息,与公司以往有息借款惯例不符。

对此,冠领律师首先反驳道,案涉款项是股东无息支持公司周转,与其他有息借款并行不悖;接着清晰阐述款项从交付到确认的完整事实,将《公司法》规则与民间借贷裁判规则紧密结合,完整呈现“无借条但有实际交付+公司书面确认+无增资依据=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逻辑。
2025年11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墨川公司关于案涉315万元系投资款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墨川公司限期偿还徐先生31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在与公司的借贷纠纷中,借据并非唯一证据,公司内部文件、股东会记录、财务确认函等书面材料,有时也能成为逆转案件的关键。本案中,冠领律师未陷入“借款合意”的直接证明困境,而是另辟蹊径,以公司自认的确认函为支点,撬动整个案件的走向,最终为委托人捍卫了财产权益。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