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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3:47: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8月19日,对在长沙务工的湖南籍青年葛长春来说,是个充满意外与惶恐的日子。这个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年轻人,因参与一场特殊场所的活动,被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送达时,葛长春才恍然意识到,自己参与的“休闲活动”竟已触犯刑法。

2025年初,在长沙某浴场经营者李强(另案处理)的运作下,一处面向特定群体的洗浴场所悄然开业。该场所通过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进行宣传,以“自由开放”为噱头,吸引特定人群前来消费。入场需支付30至50元不等的门票,场所内设有多个功能区域,为参与者提供特定活动空间。据调查,周末场次参与人数有时可达一两百人。
葛长春是在一次偶然的网络浏览中接触到这个场所的信息。在明知该场所性质的情况下,出于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他在2025年多次前往消费。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葛长春在当年不同时间的三次到访中,分别在场馆内的不同区域,与其他参与者发生了符合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025年8月,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了该场所,葛长春被当场抓获。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葛长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2025年9月9日,因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葛长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0月15日,案件被移送至长沙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正是在这个关键阶段,葛长春的家属经人介绍,委托了北京冠领(长沙)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郑春义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深入研究,律师团队发现了多个辩护要点。首先,葛长春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次,他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更重要的是,葛长春在整个事件中仅作为普通参与者,并非组织者或经营者,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审查起诉阶段,冠领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第一,葛长春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第二,其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包括坦白、认罪认罚等;第三,对其不起诉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
律师特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裁量权。葛长春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些规定的适用条件。
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葛长春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因素,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2025年11月27日,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葛长春不起诉。
宽严相济彰显司法温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葛长春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展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