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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3:41: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夏天,刚刚退休的傅先生将自己攒了大半辈子的300万元积蓄,投入到由北京东城某信托公司发行的305号信托计划中。当时,合同上醒目的“8.8%年化业绩比较基准”,让他对这笔投资满怀期待。然而,两年后,这笔巨额投资却“爆雷”了,将傅先生卷入一场长达三年的维权困境。

根据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于2022年9月到期。起初,傅先生按时收到了部分收益,一切看似平静无波。然而,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兑付节奏明显变慢,直至完全停滞。傅先生多次与信托公司联系,得到的答复都是底层资产回款困难、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等含糊其词的套话。
眼看着自己的养老钱可能付诸东流,傅先生心急如焚。但面对复杂的信托合同、晦涩的金融术语以及信托公司看似“无懈可击”的理由,傅先生犯了难。经过多方咨询,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2025年夏天,傅先生委托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姜鹏、朱哲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对信托合同条款及资金兑付记录,深挖信托计划运作的细节,发现信托公司存在多处履约瑕疵。律师又前往相关部门调取证据,重点调查案涉信托资金的实际流向以及监管部门的核查意见,逐步找到了案件突破口。
律师发现,信托公司不仅在信息披露方面屡次“沉默”——自2021年起就未再向投资者披露季度管理报告,更重要的是,该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安全运作资金,而是将大量资金投入旗下其他具有较大风险的信托计划中。这已不是简单的投资失败,而是管理人违背受托义务、违规操作。律师据此形成诉讼思路,协助傅先生提起民事信托纠纷诉讼,要求信托公司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信托公司辩称,案涉损失属于商业风险,且信托计划处于延期状态,损失尚未确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冠领律师直击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辩驳:首先,根据监管部门的核查意见,信托公司在明知其他信托计划已出现风险的情况下,仍将305号信托计划的资金投向上述项目,属于违规运用信托资金,与信托合同约定不符,并非正常的商业风险;其次,信托公司自2021年起未及时披露资产及风险处置情况等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最后,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未按期清算,也未采取具体有效的底层资产处置措施。
冠领律师强调,305号信托计划为主动管理型产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义务,在资金运用上“明知风险而为之”,在投后管理上“放任不管”,在信息披露上“长期沉默”,其违约行为与傅先生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2月,法院审理后,充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信托公司限期赔偿傅先生本金损失2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投资固然存在风险,但当信息披露长期缺失,当资金被投向已知风险项目,所谓商业风险,不过是管理人失职的遮羞布。法律不会因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而降低对管理人的审视标准,投资者也不必因风险自负的约定而放弃追索权利。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