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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加装电梯引发业主诉讼,冠领律师一招釜底抽薪帮委托人二审翻盘

2026-02-26 10:40:0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03年夏天,重庆的华清风(化名)交了1700元给公司保卫处,在员工宿舍的4、5号楼之间的堡坎下搭起了一间小屋。二十多年来,他在这里卖过烟酒、修过自行车,邻居们路过时经常停下来和他聊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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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底,一纸通知贴进小区:政府启动老旧小区改造,4、5、6、7号楼(四栋楼呈“田”字状排列)获批加装电梯。测绘人员拿着图纸在楼栋间穿梭,最后在6、7号楼之间画了个圈——电梯井道的位置,正好卡在华清风的小屋上。

  楼上的老人开始找华清风商量。“电梯装了,大家上下楼方便,你看你这房子……”华清风没松口:“你们容我与公司商量下,看看有无更好的解决方法。”几经简单沟通,并未商量出两全其美的对策。

  2025年,吴某等五名业主联名将华清风告上法庭,要求拆除小屋。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认定小屋占用小区共有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建。华清风不服,委托北京冠领(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郭真宏代理上诉至重庆二中院。

  接手此案时,冠领律师面临的是一个看似不利的局面——一审败诉、小屋确实未办手续、对方有五位业主联名。但律师仔细翻阅一审判决后,捕捉到一个值得追究的法律漏洞:五位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排除妨害”,但案涉小屋占用的是小区共有部分,而非这五人独有的权利。冠领律师的办案思路由此展开:即锁定“诉讼主体适格”这一程序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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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中,冠领律师指出《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包括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均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华清风在共有部分搭建小屋,影响的不是某个业主的专有权利,而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和管理权。要排除这种妨害,应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或者经法定程序授权部分业主提起诉讼。五位原告未经授权,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二审审理过程中,五位被上诉人坚持认为,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自己作为小区业主,华清风的搭建行为占用了公共区域,直接影响其通行、采光和居住环境,已构成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冠领律师根据上述办案思路,直接指出五位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以釜底抽薪的方式主张一审判决有误。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等人的起诉。

  本次诉讼结果,为华清风争取到与各位业主充分协商的机会。为了感谢冠领律师帮助自己二审逆转不利局面,他特制了写有“心系弱势群体解百姓危难”的锦旗送给冠领律师。冠领律师的尽职尽责,给委托人拿到更加周全的纠纷解决方案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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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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