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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0:41: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0月28日晚,广州大学生刘某和女友刚走出公寓楼,便看见男子李某、孟某正旁若无人地在二人的电动车旁小便。刘某当即出声制止,没想到对方不仅没有收敛,还出口辱骂,双方很快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混乱中,刘某挥拳击中李某面部,致使李某倒地后头部受伤,而刘某的手部也在扭打中受伤。刘某的女友见状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刘某则留在原地,在昏暗的街灯下等待民警到来,并主动向出警民警陈述了事发经过。
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4年11月,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虽然很快变更为取保候审,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还是让这位在校大学生背负上了沉重的心理压力。
面对儿子突然卷入刑事案件,刘某的父母连夜从福建老家赶往广州。他们四处打听专业刑辩律师,经人引荐,最终来到了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伟韬、曾柏霖两位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律师迅速组建案件研讨小组,并在接案当日提交了首次会见申请。经讨论分析,律师认为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精准界定刘某行为性质的问题。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刘某挥拳致李某轻伤二级确实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经过多次会见,律师已充分了解案发时双方力量对比、冲突升级的过程以及刘某出手的瞬间动机,尤其注意到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在他人车辆旁小便并率先进行言语侮辱,该情节直接影响法律对刘某主观恶性的评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冠领律师第一时间完成阅卷,确认了刘某和女友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以及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细节的情节,该情节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认定条件。此外,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最终二人互相赔偿,李某也因自身过错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证明刘某系在校大学生、无前科劣迹的人格调查报告,并结合《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从被害人存在过错、刘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多个维度,论证本案不具备提起公诉的必要性。
经全面审查,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不起诉。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刘某成功卸下了心理包袱,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本案清晰体现出,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庭上的激烈抗辩,还在于善用程序与实体法律规范,将促成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核心辩护策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