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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0:49: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秋,上海沛兴公司因合作方山西宇洋公司、厚兴公司违约,合作项目陷入停滞,向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细致梳理相关履约证据,锁定合作方违约事实,随后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仅不到3个月,法院即判决解除案涉合作经营合同。
2021年3月,上海沛兴公司(乙方)与山西宇洋公司(甲方)、厚兴公司(丙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宇洋公司将相关资产移交沛兴公司独立经营,厚兴公司负责监管,合同生效后7日内需完成移交,并清点造册、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然而合同生效后,厚兴公司、宇洋公司始终未履行移交义务,更于2021年4月2日发出通知,要求停止一切检修作业并限制未注册人员入厂,致使沛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多次沟通无果后,2025年9月,沛兴公司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查支林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梳理案情后认为,三家公司已明确约定移交程序,宇洋公司、厚兴公司未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导致沛兴公司人员无法进场,独立经营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宇洋公司、厚兴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规定,甲方、丙方非法干涉乙方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约。据此,律师代理沛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厚兴公司、宇洋公司答辩称,沛兴公司在2021年6月10日曾订购设备,若其自2021年4月2日就无法进入厂区,怎么可能还在6月10日购买设备,显然不符合逻辑。另外,资产已在其控制之下,沛兴公司作出的“未移交资产”和“限制其入厂”的陈述是虚假的。
冠领律师则结合合同条文与民法典规定进行反驳,购买设备的行为仅属履约准备,不能替代正式移交;依据合同约定,移交须经“清点造册、共同签字确认”,被告无法提供相关交接文件等书面证据,其主张不成立;被告发布管控通知限制沛兴公司人员进厂,阻碍项目正常经营,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主体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主体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沛兴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
2025年12月16日,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案涉《合作经营合同》。(除冠领律师外,案涉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