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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四川成都合同纠纷案助其收回72.5万元合伙份额回购款和利息

2026-03-16 15:11: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19年,侯先生认购成都一家合伙企业的份额,等待多年未获得投资承诺的兑现,其控股公司也拒绝按约回购合伙份额。侯先生为此求助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通过仲裁于2025年12月为侯先生收回72.5万元合伙份额回购款、利息,并成功追究相关公司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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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深圳的侯先生与鼎辰公司(化名)签订《认购合同》,出资50万元认购其控股的合伙企业——成都远清公司(化名)的份额,从而间接投资一家药材公司。鼎辰公司承诺了未来一年的业绩、土地开发等多个目标,并约定若任一目标未实现,侯先生可在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要求回购。远清公司也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鼎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鼎辰公司并未实现任何承诺目标,也未按约披露投资信息、未向侯先生分红。2024年11月,侯先生向鼎辰公司提出回购请求被拒,于是他在次年1月委托到冠领(深圳)律所。律师曹冲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研究相关合同文件,调查并理清案涉公司的关系,认为鼎辰公司构成违约,远清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据此形成代理思路,并协助侯先生对两家公司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鼎辰公司未出庭。远清公司则主张,侯先生未在承诺目标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回购,应视为放弃权利;且《承诺函》未经公司决议应属无效,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冠领律师反驳道,鼎辰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约出具投资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导致侯先生无法及时获知承诺目标的实现情况。两家公司未履行主动披露义务,却以回购超期主张侯先生权利丧失,有违公平原则。另外,《承诺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侯先生作为投资者已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善意相对人。结合我国担保制度的规定,远清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5年12月,仲裁委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经核算,裁决鼎辰公司限期以72.5万元回购侯先生的合伙份额,并支付相应利息,远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鼎辰公司需配合侯先生办理退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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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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