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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3:41:1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当时,我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较大的金钱需求,为什么会借钱呢?”2024年4月,湖北武汉的一家医院里,老人秦志高接到了一个陌生来电。电话对面的人称,秦志高在2000年欠了她12.6万元,现在他应该还账了。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消息,秦志高一开始还有些怔懵。和对方细聊后,他才想到,这通电话可能是当年交往的赵来凤打来的。虽然对方声称他是因为资金周转借钱的,但他确定自己没有借过对方的钱。他因近几年确诊癌症,需要化疗,没有精力管那么多事,便挂断了电话。
但之后不久,秦志高就接到了应诉通知书。赵来凤为要到12.6万元,将他告上了法庭。秦志高为了维护权益,找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蒋文期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分析了赵来凤作为证据的《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略显陈旧,上面借款双方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但记载的多笔借款还清晰可见,约定还款期限截止为2002年,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对于《借款协议书》表述出来的事实,冠领律师表示,真实性存疑。
在法庭上,冠领律师根据人的一般行为习惯辩称:“假设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按照从事民事活动的正常思维,为什么赵来凤不在借款期限到期时就立马要求秦志高还款,反而是现在才要求,这不符合逻辑。”
同时,根据诉讼时效的原理,冠领律师表示,即使赵来凤、秦志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也已经经过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赵来凤提交证据显示,该《借款协议书》约定多期还款,最晚还款期限为2002年12月30日,至今已经过去了22年之久。退一步讲,即便赵来凤、秦志高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赵来凤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最长诉讼时效。赵来凤要求秦志高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赵来凤表示,她和秦志高分开之后,秦志高变更了联系方式,导致她长时间无法联系,后来她聘请律师才查找到了秦志高的联系方式。但她的主张并不构成“特殊情况”,法庭未予采纳。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赵来凤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志高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在身体情况允许的时候,特地赶来冠领律所,向律师送了锦旗。(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