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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13:55: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王慧(化名)是一位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她与众合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根据这份协议,众合公司将以书面或在线的形式向王慧提供各类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然而,在经历一段时间的线上培训后,王慧发现众合公司提供的培训指导与该公司宣传的内容大相径庭,这让她感到非常失望。于是,她决定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技术服务费。
起初,众合公司并不愿意解除与王慧之间的合作关系。王慧据理力争,在经过一番沟通之后,众合公司最终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要求扣除合同金额75%的违约金。对于这个结果,王慧并不满意,她认为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个人之力难以打破僵局,王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王慧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她提起诉讼,昝晓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始深入调查案件细节,并详细分析了《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经过仔细比对众合公司提供的培训指导内容和宣传资料,冠领律师发现众合公司确实存在误导和违约行为。
律师还了解到,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后,众合公司确实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部分责任,如开通后台系统和提供培训服务等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冠领律师向王慧耐心解释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指出如果她主张退还全部合作费用,可能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王慧在听取律师的解释后,表示能够理解。紧接着,冠领律师积极协助王慧搜集整理了聊天记录等案件相关证据,并代表王慧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
庭审中,众合公司称: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全款。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王慧与众合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义务的履行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基础之上,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亦需要双方的配合,王慧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不宜强制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根据双方的沟通记录,王慧多次向众合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且退还了众合公司邮寄的资料,众合公司对于解除合同亦未表示反对,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解除。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应予退还。
另外,关于合作协议中不予退费的条款明显加重了王慧的义务、限制了王慧的权利,且众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众合公司未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众合公司限期向王慧退还服务费4.9万元。
通过此案冠领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费用退还和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于不明确或存在疑问的地方,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对方违约或存在误导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