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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2024-05-21 16:41: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此条所指向的即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利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持资本稳定,保护股东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屡屡出现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导致内部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主要出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同等条件的认识不一。同等条件不仅指转让价格一致,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支付方式、期限等一致,只要为转让人所合理看重的、足以对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各类因素均在此列,如:不可替代履行或不能以金钱作价的从给付义务、对职工安置的承诺、对债务承担的承诺、股权置换等亦是判断是否为同等条件的因素之一。若股东未全面真实地告知转让条件的,其他股东在知晓后仍然可以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2、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该如何认定。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3、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张优先购买,被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但若其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对其诉请应不予支持;二是主张损害赔偿,若被侵害股东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主张损害赔偿。

实践中,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即对赌失败后以股权回购方式被动性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此时,若回购方以股权回购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又会如何进行认定?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总结出,判断对赌协议是否损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1、是否对外转让股权。股权回购方主要为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其他第三人,本案属于第一种,以公司股东作为对赌主体的股权回购实为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符合向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约束的法律规定。

2、对外转让股权是否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回购具有消极性与被动性,一般只会发生在对赌失败,即目标公司的前景或股权价值大打折扣的情况下,此时其他股东为避免进一步损失通常也会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受让方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时,全体股东对对赌协议是明知的,可推定目标公司股东对于对赌失败后受让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是知晓并同意的。

3、立法价值。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价值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以及原有股东的利益,对赌协议中的回购主体多为原有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经营有着密不可分关联主体,故股权回购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价值并不违背。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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