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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欲将女儿“赶出家门”,冠领律师助女儿实现全部诉求

2024-03-28 15:52:2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3年某天深夜,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熟睡中的李慧一家吵醒。李慧打开门,不出所料是父亲李春光拖着醉醺醺的身体回来了,嘴里还嘟嚷着让李慧一家赶快搬走,这样的情况在近半年来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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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为何要将唯一女儿“赶出家门?”这件事还得从十四年前说起。2010年11月,北京丰台区旧村改造项目启动,李春光一家所住的院落被纳入拆迁范围,他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了安置人口数为三人,李慧及其父母共获得13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随后,李春光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在丰台莲花小区得到了两套安置房,李春光将其中一套出售。让李慧感到意外的是,父母在卖房时,竟不与自己商量,双方也因此发生了争吵。为“安慰”李慧,父亲承诺这套房屋将给她做婚房。于是,李慧结婚后,一直随父母居住在莲花小区的房屋内,这一住就是十余年。

  去年年初,李春光找到李慧,要求李慧一家搬离莲花小区的房屋。李慧不明所以,询问父亲为何要让她们一家搬离,父亲支支吾吾说自己需要钱,这听得李慧一头雾水。原来,李春光在外欠了赌债,现在只能卖房还债。一面是急需用钱的父亲,一面是即将要上小学的女儿(该套房屋是学区房),这使李慧陷入了纠结。在与丈夫商量后,李慧告诉父亲,她可以先拿钱把赌债还上。为了让父亲戒掉赌博的习性,李慧让父亲把莲花小区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父亲一听,表示不愿意,而李慧也迟迟不愿搬出房屋。为此,父亲隔三差五就会“催促”李慧一家搬出房屋。李慧表示自己也享有房屋份额,属于合理合法的居住,为何要搬离。为此,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寻找,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经律所研判,委派马倩律师承办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第一时间与李慧对案件作了详细的沟通,李慧告诉冠领律师,父亲未将属于自己那一份拆迁补偿款给到自己,且出售的安置房房款也没有给她,她房屋享有居住权。随后,冠领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仔细审查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份文件的内容明确了李慧属于被安置人口,拆迁补偿款李慧享有一定份额。

  为此,冠领律师联系到李慧的父亲李春光,了解为何要让李慧搬出房屋,且不愿将拆迁补偿款给到她。李春光告诉冠领律师,老房子是他盖的,且在盖老房子的时候李慧还没出生,拆迁款应有他所得,与任何人无关。听闻李春光一番话,冠领律师向他释法明理,解释其中的法律关系。由于李春光法律意识淡薄,仍不愿将拆迁补偿款分给李慧。因此,冠领律师立即协助李慧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并制定了诉讼方案。一切准备就绪后,冠领律师代理李慧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家庭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具有对户籍人员居住权利的保障属性,拆迁所得区位补偿款的权利主体应以拆迁时农村户口的家庭户籍人员为限。涉案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以李春光为代表的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李慧及其父母为同一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农业户籍家庭成员,三人共享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李慧作为在册人口应得区位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励奖共计38万元。

  其次,李春光夫妇已出售的安置房屋,应当视为其二人处分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李慧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应支付相应的安置房购房款,李春光在领取拆迁款后未向李慧予以分割,而李慧应得款项已足以涵盖其应支付的安置房房款,剩余部分李春光应向李慧支付,现主张李慧要求享有涉案房屋48%份额及取得拆迁补偿利益3.7万元。

  最后,李慧作为被安置人口应当享有相应被安置的利益,其有权对莲花小区的房屋进行非排他性居住使用。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丰台区莲花小区的房屋由李慧及父母共有,其中李慧占48%份额;李慧对莲花小区的房屋享有非排他性居住权。

  至此,这场涉及房产的家庭纷争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终于画下了句号。冠领律师通过不懈努力,维护了委托人李慧的合法权益。(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及小区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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