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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水杯涉嫌商标侵权,冠领律师巧用权利穷竭原则把赔偿减少38万元

2024-03-28 14:27:2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赵妙君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由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仅需支付给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费,比原告的诉讼请求减少了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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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冠领深圳分所接待了一位特别的委托人。他拿着一个“摇摇杯”,指着上面的字母,和冠领律师解释:“律师您看,它就是这杯子所属公司的商标,但普通人谁能知道,不仔细看还以为只是个装饰呢!我就是业余在电商平台卖点小商品,怎么就惹上官司了?”

  委托人名叫田俊达,江西人,名下有一个百货商店。最近,百货商店的收入每月下滑,田俊达就想试一试线上经营。他在某电商平台开了一个和百货商店同名的店铺,专卖各种水杯,其中就包括一种印着某公司商标的摇摇杯。几个月后,田俊达竟然收到了一张深圳某区法院的传票。此时他才得知,公司认为自己售卖摇摇杯侵犯其商标权,把自己给告了!

  田俊达冷静下来,仔细看起诉状,发现对方竟然要40万元赔偿!他不敢怠慢,连忙搜索深圳律所,一番对比下选定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赵妙君律师代他应诉。

  经过初步电话沟通后,田俊达来到冠领深圳分所,和冠领律师当面沟通。他拿着杯子,焦急地不停发问:“我卖他的杯子,总共才挣了二百多的毛利润,怎么就要赔40万,这该怎么办?”

  冠领律师敏锐抓住田俊达说的利润,打开田俊达的线上商店,发现共有两个链接中有案涉水杯在售卖,共计卖出80个,每个杯子利润约3元,利润仅约为240元。冠领律师进一步询问为什么要分两个链接,田俊达回答称,1号链接只卖该水杯,2号链接的分类里,有该水杯,也有其他相似型号的水杯。这样做是为了带动其他型号的销量。

  冠领律师继续查看订单发现,田俊达向一个名叫安吏的公司网购了一批该水杯。而田俊达的店铺内,有62个订单是他直接发货,18个订单是他要求安吏公司向客户直接发货。

  根据销售事实,冠领律师提出以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减少赔偿费用的诉讼方案。

  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权利穷竭原则在专利、版权和商标三大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对标到本案,杯子被商标所属公司卖出给安吏公司,公司即失去对该水杯商标的控制权。此时,这批共62个水杯被田俊达买走,二次销售,不构成商标侵权。

  冠领律师指导田俊达收集销售数量、利润、采购订单等数项证据,撰写答辩状提交给法庭,希望减轻赔偿责任:

  一、根据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公司在第一次售卖案涉水杯后,其已经获得了该商品上附着的商品本身和商标权的价值,实现了其经济目的,无权禁止田俊达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

  二、案涉水杯商标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并不高,证据显示,其名下两个官方旗舰店,粉丝数分别是10082个和212个。田俊达作为个体工商户并非专业的销售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恶意。

  三、退一步说,假设田俊达构成侵权,其共获得毛利润仅约为240元,对方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同了冠领律师提出的权利穷竭原则,认为田俊达在2号链接里同时销售案涉商标水杯和其他无商标水杯,易误导消费者,故仅有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田俊达系百货商店的经营者,侵权责任由田俊达承担即可。

  最终法院判决,田俊达支付给商标所属公司2万元经济损失费,驳回商标所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以深厚的法律基础,帮委托人田俊达大幅减少了赔偿金额,也让田俊达明白在买卖中不能侵犯别人的商标权。读者如果遇到类似本案的商标权纠纷,也要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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