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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赠出夫妻安置房,冠领律师帮助妻子要回房屋维护权益

2024-03-01 11:11: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在协商离婚的时候,丈夫把我俩的房给了他上段婚姻生的儿子了,我怎么做才能把房要回来?”2023年,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接到一起关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案件,拨通电话的刘女士简要描述了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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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的丈夫周山有两段婚姻。在前一段婚姻中,他与前妻育有一双儿女,还共有一套待拆迁的房屋。但直至2002年,刘女士与周山结婚后,那套房的拆迁事宜才正式启动。而后,分得那套房屋产权的周山使用他与刘女士的工龄优惠和存款回购了一套位于北京东城区的安置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了他一人名下。

  2022年,见刘女士想要离婚,周山瞒着刘女士将房屋赠给了前段婚姻中的儿子周小东,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刘女士为那套安置房付出了很多,知道丈夫的所作所为后她感到既失望又生气,之后为了维权多方操作与咨询,最终于2023年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接受了刘女士的委托,并指派了张丽娜律师办理本案。冠领律师接案后,查看了刘女士带来的文件,发现刘女士在房产被转移之后,独自去房产登记中心做了异议登记,“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填写的是“否”。

  对此,刘女士表示,工作人员询问她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她以房本登记人为准,而当时房本原登记的是周山一人,后登记的是周小东一人,她在混乱状态下才按照工作人员的意见填写了“否”。

  这一不利信息给办案带来了难度,周山很有可能以此辩称房屋确属他个人财产,刘女士无权主张他的赠与行为无效。冠领律师审慎研判之后,决定从实际出资等方面帮助刘女士维权。之后,冠领律师调取了刘女士用自己的名义在银行贷款的资料、多年来支付房屋贷款的记录等证据,帮助她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表示,在时间方面,安置房的合同订立、所有权首次登记,均发生在刘女士与周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出资方面,安置房的购买用了刘女士的工龄优惠,首付款是用刘女士的存款进行抵押贷款而支付的,剩余贷款均由刘女士与周山二人婚内自行承担,所以安置房实际是刘女士与周山婚内出资购买的,属于他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周小东作为周山儿子,应当明知安置房属于刘女士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其仍在周山与刘女士沟通离婚财产分割之际,接受周山的房屋赠与,所以本案应认定周小东与周山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二人的《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案涉《赠与合同》无效;周小东应配合周山将房屋产权登记回周山名下。

  周山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了上诉,称仅仅凭他与周小东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就推定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表示案涉房屋是他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安置而来,安置房只是婚前财产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他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终于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安置房的产权。(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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